为了便于当事人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申请,有必要统一各国在商标审查、注册方面的形式标准,特别是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申请注册,成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性规则。为此,国际社会产生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和《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As,简称《维也纳协定》)。
《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签订于法国尼斯,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截止至1997年3月4日,共有50个成员国组成了尼斯联盟。该协定仅对于巴黎联盟成员国开放,成员国的加入书或者批准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已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了该国际分类,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